千万不要主动写离职申请,否则你就亏大了!
发布时间:2024-11-16 14:15 浏览量:2
在工作中,很多员工因为公司未及时发放工资、奖金,或公司克扣提成,或公司领导给自己穿小鞋、挤兑自己等工作不顺心的事情,一时冲动就递交离职申请。这样做,你可能就亏大了!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自愿离职,公司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并且也不能到社保部门领取失业金。但有一种情况除外,在工伤的情况下,员工自动离职,公司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涉及到工伤,今天在这里不再细说。
如果因为公司的原因导致自己不愿意再继续工作,正确的做法是对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查看一下公司是否存在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形。如果存在未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自己提供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等情形,可以以公司违反该条法律规定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向自己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中涉及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说,在工地工作单位不配备安全帽,高空作业公司不提供安全措施等。
二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这种情况司空见惯,私人公司很少能做到这一条。法律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也就是说,在下个月最后一天前,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上一个月的工资,如果没有支付或者足额支付,就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就可以以这个理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是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这种情况也是非常普遍,但这一条实践中限制较多,应注意甄别。现在很多公司都是上班前六个月不给缴纳社会保险,之后才开始缴纳,如果是属于这种情形,在离职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是不予支持的。还有一种情况,公司不给缴纳住房公积金,因为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社保保险,社保保险只包含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种,所以也不能以这个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他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生活中不常见,在此不再赘述。
如果公司存在这些情形,就可以以此为由,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了。如果工作时间较长,还是一笔不小的补偿呢!